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4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芹,董事长。
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董事长。
被告王晓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历下吉众悦日用百货销售中心业主,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晓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