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1106号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2953R,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南工业配套区B-18地块2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MARIOVERGANI,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