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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执保1106号
案件名称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1106号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2953R,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南工业配套区B-18地块2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MARIOVERGANI,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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