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3532号罪犯刘红亮,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专科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皖1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刘红亮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皖16刑终30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红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红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红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另查明,该犯有违法所得15万余元和罚金10万元未履行,其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没有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生效判决书、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关于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用以证实罪犯刘红亮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由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竹元张村民委员会、百尺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上蔡县民政局共同盖章出具)一份,经查,该“证明”未对罪犯刘红亮主要家庭成员妻子(罪犯综合信息表证实该犯有妻子)的情况作核查说明,不能客观证实该犯家庭经济状况,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亮有数额巨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执行机关提供能够证实该犯无履行能力的证据不足,且该犯系首次减刑,其报请减刑时,入监执行时间不足二年以上,获得的行政奖励不足四个,不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亮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