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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12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伟兴,负责人。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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