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敏,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新药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