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2987号罪犯刘云凤,女,汉族,1976年2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所得赃款1347975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刘云凤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皖01刑终296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云凤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云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1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
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综合考察该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