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刑更1505号罪犯郑洪杰。
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0582刑初9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洪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7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郑洪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郑洪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洪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2020年7月、2021年2月受到表扬二次,。
罪犯郑洪杰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洪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洪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