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8018号罪犯肖启平,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启平犯假冒注册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肖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启平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13日至2014年7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启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启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