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初字第88号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8号。
组织机构代码72036024-X。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书伟,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赵建昌,遂宁市船山区维纳斯婚纱影楼业主,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5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建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成都维纳斯婚纱造型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