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知初字第10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昌。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
被告:谢斌。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