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
授权代表:帕特里斯.乌德雷。
委托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景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刚,董事。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被告义乌市雨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