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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扬广知刑初字第00016号
案件名称杨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广知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个体开网店。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云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4)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云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注册商标的手机共计750余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6万余元,非法获利49万余元。

其中:在其开设的淘宝店名为“天一数码城88”的店铺,累计销售假冒“MI”注册商标、型号为“小米3”手机630余部,销售金额126万余元,非法获利47万余元;

在其开设的淘宝店名为“四核专区”的店铺,累计销售假冒“MI”注册商标、型号为“红米NOTE”手机120余部,销售金额1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4年5月14日,扬州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甲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新村12幢304室,搜查到尚未销售的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MI”注册商标、型号为“红米NOTE”手机共计179部,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杨某乙、罗某、许某、杨某丙、姜某、张某甲、裴某、李某甲、刘某甲、史某、刘某乙、倪某、郑某甲、王某甲能、叶某、唐某、侯某、李某乙、祁某、刘某丙、马某、郑某乙、刘某丁、蓝某、莫某、蒋某甲、梁某、邓某、杜某、蒋某乙、吕某、张某乙、王某乙、吴某、杨某丁、刘某戊、徐某、胡某、张某丙、金某、杨某戊、姚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移动手机检查结果报告书,淘宝店的交易记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记账本,商标注册证明,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认定的部分销售事实未有受害人的证言,应查证后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当庭供述、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淘宝店的交易记录、记账本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指控,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96天已折抵;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其中二十万四千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不足部分待判决生效后继续追缴);

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发票、电脑硬盘、快递单、进网许可证、笔记本、银行卡等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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