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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俊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刑执字第7389号
案件名称罗俊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俊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7389号罪犯罗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罗俊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俊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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