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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4号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建安路泰丰工业区5号厂房2-3楼,组织机构代码557184660。

法定代表人廖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元征科技厂区1号厂房三楼-1,组织机构代码552114161。

法定代表人李增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衍东,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刁东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蓝心桥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华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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