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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申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申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27号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8号E403室。

法定代表人:古田鹤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雯,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伦城,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璐达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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