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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3民初9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民初9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女,199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对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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