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民初9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女,199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对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