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8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耀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