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5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上海速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