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梁洛文,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
被告:佛山市达尔文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
原告梁洛文与被告佛山市达尔文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单人沙发(CF56-8001)”,专利号为zl20083004217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梁洛文以其与被告佛山市达尔文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洛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洛文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梁洛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