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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王月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1145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王月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王月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厦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0号中816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雪理、陈启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月娟,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漳州市芗城青友百货店业主。

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与被告王月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雪理、陈启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月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迪公司诉称,奥迪公司主要从事动漫玩具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与销售,为保护产品知识产权在国内申请了大量的专利,其中“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号:ZL200730315580.4)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公告。

奥迪公司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王月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里大量售卖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近似的玩具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奥迪公司“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奥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王月娟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

2、王月娟赔偿奥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含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月娟承担。

被告王月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奥迪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年费缴费信息。

证据1、2证明奥迪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专��的权利人,是本案适格权利主体。

3、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王月娟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奥迪公司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了相应货款。

4、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王月娟为适格诉讼主体。

5、公证费发票;

6、查档费发票。

证据5、6证明奥迪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王月娟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确认奥迪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

本院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10月24日,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

2012年8月22日,奥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佩玲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下,来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6段标示为“青友百货”的商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包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书包一个、玩具九件,支付172元,并当场取得标注“青友百货”的电脑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陈佩玲的购物过程进行拍摄,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拍照,将购买的产品及电脑小票、转账凭条存放纸箱进行签封后交陈佩玲收存。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了(2012)厦鹭证内字第07501号《公证书》。

奥迪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ZL200730315580.4号“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相似。

本院认为,奥迪公司经申请取得ZL200730315580.4号“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至今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规定,判断一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为依据。

经庭审比对,王月娟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相似,且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玩具,属同类产品,王月娟的行为已构成对ZL200730315580.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

王月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奥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或王月娟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别、王月娟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月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犯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ZL200730315580.4号“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二、被告王月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王月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潘辉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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