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人家购物广场子午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西街**号。
负责人徐时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人家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综合市场内综合楼*层。
法定代表人周祝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人家购物广场子午分店、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