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卧龙镇酒源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绍树,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云锦镇湾头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喜,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