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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14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石桥百汇新村农贸市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维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同年7月12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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