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民,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勇,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味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军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江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军岩。
委托代理人:黄江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江涛。
上诉人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味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军岩、黄江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烟台泓源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