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雄。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