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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与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24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与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24021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三里屯搜候中心801、802、803、805室。

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赵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

委托代理人李伟。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九九乐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思杰乐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九九乐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涛,思杰乐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九乐游公司起诉称:2013年3月19日,我公司与思杰乐创公司签署了《Android+IOS版﹤群侠传(暂定名)﹥(暂定)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发行与运营协议》(简称《协议》),2013年4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Android+IOS版﹤群侠传(暂定名)﹥(暂定)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发行与运营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思杰乐创公司将手机游戏《群侠传》软件Android及IOS版本的发行权和运营权独家授权给我公司代理。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版权金60万元,但思杰乐创公司一直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交付游戏,鉴于思杰乐创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依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应双倍赔付我方已支付的版权金,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思杰乐创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由思杰乐创公司双倍赔偿我公司已支付的版权金120���元。

思杰乐创公司针对本诉答辩并反诉称:项目延期是因为九九乐游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大量需求修改,不是我公司原因导致。

我公司同意解除双方合同,但不同意支付九九乐游公司违约金,已经收取的60万元版权金也不同意退还,因为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了提交游戏客户端和服务器的义务,并获得了九九乐游公司的测试验收认可。

同时因九九乐游公司存在延迟支付第二笔合同版权金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九九乐游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5万元。

九九乐游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是思杰乐创公司违约,思杰乐创公司反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思杰乐创公司(许可方)与九九乐游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如下内容:一、思杰乐���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手机游戏《群侠传(暂定名)》的Android+IOS版本的发行权和运营权独家授权给九九乐游公司代理。

九九乐游公司有权自行或者授权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内发行、运营该款软件。

二、产品交付时间:思杰乐创公司应分别在2013年11月30日前及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游戏的修改制作,以达到双方商定的游戏版本要求,并由九九乐游公司负责独家运营可交付发行与运营的涉案手机游戏Android版本和IOS版本。

三、产品交付流程:思杰乐创公司向九九乐游公司提交某阶段的软件版本,九九乐游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确认的版本验收内容验收游戏,向思杰乐创公司确认是否接受该版本,如拒绝,需详细列明拒绝理由。

双方确定的各阶段版本验收内容,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思杰乐创公司应修改被拒绝的交付版本,并将修改后的版��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再次提交。

上述流程应该不断被重复直到产品被九九乐游公司接受为止。

四、双方约定版权金为150万元,在思杰乐创公司完成九九乐游公司提出的3个版本提交结点要求并验收确定后,即:本协议开始生效之日、内测版客户端通过、完整版公测客户端通过,方可按双方约定的40%、30%、30%的各结点支付比例获得版权金。

2013年4月8日,思杰乐创公司(许可方)与九九乐游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下内容:一、产品交付流程补充说明:思杰乐创公司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7月31日前、8月1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通过九九乐游公司对涉案游戏Demo、封测、内测、公测四个版本的验收。

二、结算补充说明:思杰乐创公司在提交游戏封测版客户端给九九乐游公司,且经过九九乐游公司测试并验收通过确定后,思杰乐创公司可获得总版权金的30%;

思杰乐创公司在提交游戏公测版客户端给九九乐游公司,且经过九九乐游公司测试并验收通过确定后,思杰乐创公司可获得总版权金的30%。

三、协议终止补充说明。

思杰乐创公司在协议约定的各时间节点提交的游戏版本均应自主做充分的测试。

若思杰乐创公司向九九乐游公司提交的游戏公测版客户端,在2014年1月31日前经过多次修改仍未通过九九乐游公司验收(包括运营接入),则九九乐游公司有权终止协议,且思杰乐创公司须于5个工作日内双倍赔付九九乐游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版权金。

2013年4月17日,九九乐游公司支付思杰乐创公司首笔版权金60万元。

思杰乐创公司开展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修改制作,2013年8月30日形成涉案游戏的封测版交付九九乐游公司验收,2013年9月3日,九九乐游公司涉案游戏项目主管李雪峰与思杰乐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巍以及双方其他工作人员召开沟通会议,会议确认思杰乐创公司提交该版本“验收不通过”、“无法支持封测见用户的目标”,双方并确认后续开发流程为“机器人压力测试—真人小范围压力测试—删档封测—内测—公测(收费)”。

此后,双方关于涉案游戏测试的时间及标准多次进行沟通。

2014年3月7日,九九乐游公司向思杰乐创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涉案游戏将于3月12日中午12点正式开启首次小范围测试,为期一周(3月18日中午12点停服),测试内容为:市场及用户检验,基本的玩法系统接受情况;

基本的运营数据,如留存登陆等数据;

正式大范围封测版本优化做准备。

2014年3月17日思杰乐创公司向九九乐游公司发送邮件要求重新制定版本验收标准和测试时间点。

2014年3月19日,九九乐游公司向思杰乐创公司发送了封测及内测版本内容验收标准,该文件要求删档封闭测试通过���收时间为2014年5月1日之前。

2014年3月26日,思杰乐创公司向九九乐游公司发送邮件称:目前开发计划和测试时间意见尚未统一,鉴于新的版本及补充协议仍需讨论且变动较大,要求九九乐游公司于3月底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否则只能停止项目的开发。

2014年4月2日,思杰乐创公司再次发送邮件要求九九乐游公司支付第二笔版权金。

2014年5月9日,九九乐游公司作出《解除代理发行和运营协议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思杰乐创公司双倍赔偿版权金共计120万元。

思杰乐创公司表示因经营地址变更,未收到上述通知函。

在涉案游戏的测试过程中,思杰乐创公司仅提交了Android版本并未提交IOS版本,思杰乐创公司表示IOS版本已制作完毕,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诉讼中经法院释明,思杰乐创公司坚持认为其不存在违约亦不请求法院就违约金进行调整。

以上事实,有《协议》、《补充协议》、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九九乐游公司与思杰乐创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以及2013年4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思杰乐创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涉案游戏的相关阶段性版本并通过九九乐游公司的验收,九九乐游公司应按对应的时间节点支付相应的版权金。

依据双方《补充协议》,思杰乐创公司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通过涉案游戏封测版的验收,在思杰乐创公司提交游戏封测版客户端,且经过九九乐游公司测试并验收通过确定后,九九乐游公司应向思杰乐创公司支付第二笔版权金45万元。

根据���案查明的事实,思杰乐创公司未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涉案游戏封测版的制作及交付,而此后至2014年3月底,双方处于对思杰乐创公司迟延提交的涉案游戏封测版Android版本的修改、测试过程,依据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该封测版本最终并未通过九九乐游公司的验收。

同时思杰乐创公司亦未向九九乐游公司提交涉案游戏IOS版的任何阶段性版本,且自2014年4月后思杰乐创公司单方停止了涉案游戏项目的开发制作及修改,构成违约。

思杰乐创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九九乐游公司代理发行并运营涉案游戏的合同目的落空,故本院对九九乐游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有因思杰乐创公司原因合同终止后思杰乐创公司双倍赔付九九乐游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版权金的条款,该条款包含有违约金性质的内容,且经法院释明��杰乐创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故本院对九九乐游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关于思杰乐创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对于思杰乐创公司提交的游戏版本九九乐游公司有权拒绝并提出修改要求,思杰乐创公司亦应予以修改,故九九乐游公司对涉案游戏所提修改意见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关于思杰乐创公司主张九九乐游公司未支付第二笔版权金,因无证据表明涉案游戏封测版已通过验收,故支付第二笔版权金的条件尚不成就,故其该主张无事实依据。

故本院对思杰乐创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签订的《Android+IOS版﹤群侠传(暂定名)﹥(暂定)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发行与运营协议》以及二O一三年四月八日签订的《Android+IOS版﹤群侠传(暂定名)﹥(暂定)手机游戏独家代理发行与运营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倍赔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九九乐游科技有限公司版权金共计一百二十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思杰乐创(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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