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302号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组织机构代码55329735-0。
委托代理人:蔡以中。
被告:王荣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树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金马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