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超,六安市裕安区天星超市南河佳苑店经营者,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超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人民陪审员 沈 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