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红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 琳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录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