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鑫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代明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号为ZL200930109818.7),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