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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知)初字第16536号
案件名称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6536号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飞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善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新河北。

法定代表人陈丽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晔,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东白盆窑2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9号楼9-4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宋业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盛世和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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