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320号罪犯胡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其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某某于2013年2月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刑未到位金额较多,且本次减刑系最后一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