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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莆刑执字第1320号
案件名称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320号罪犯胡某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其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某某于2013年2月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刑未到位金额较多,且本次减刑系最后一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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