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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李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知民初字第0195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李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李焕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9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郭伟、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焕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与被告李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焕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对被告李焕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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