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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琳燕、浙江省永康市创大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潮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琳燕、浙江省永康市创大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曾琳燕,浙江省永康市创大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琳燕,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创大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晓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琳燕、浙江省永康市创大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462.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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