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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杰与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4号
案件名称史杰与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史杰,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许耀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旭,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芸,该公司员工。

原告史杰诉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芜湖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史杰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杰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审判长  丁必勇审判员  胡翠微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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