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男。
被告:王万长,经商,系义乌市长信厨具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