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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练储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156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练储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练储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56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潘斌龙。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被告:练储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储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注册号为第1326256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原告为该注册商标的手机商品进行市场维权打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任意的诉讼担当,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只有享有实体权利的被许可人才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所持商标权人的委托授权不包含实体权利仅为代为提起诉讼等权利,故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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