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7940号罪犯黄德壮,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9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德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壮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
2013年7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表扬;
2014年7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8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