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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华浔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扬知民终字第0001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华浔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应县华浔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长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知民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华浔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白田路名仕华庭1148房2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郑长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38号广东农信大厦507、508房。

法定代表人冷运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长年。

上诉人宝应县华浔品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长年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知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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