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1358号
案件名称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谢金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R号第A5772号街道。

法定代表人莱·迪维莱克·莱米·米卡埃拉,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41号。

负责人徐林宝,经理。

被告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宝。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谢金玉。

系成都高新区可丝名品服装店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谢金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东方千禧大酒店、成都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谢金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已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