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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邯郸智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341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邯郸智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邯郸智汇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4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智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9号赵都华润大厦B座902。

法定代表人:吴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智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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