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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9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纪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千邦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2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顺监经支强字(2012)3461号《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规定,同意包括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内的一批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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