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赟、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孙运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