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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涛、代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执4267号
案件名称宁涛、代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涛;代华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267号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宁涛,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代华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宁涛、代华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了(2020)湘01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

二、被告人宁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三、被告人代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四、五、六、略。

本院(2020)湘01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涛银行存款50000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涛价值50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代华峰银行存款120000元;

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代华峰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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