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三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仁,系青州市鲁青家电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佳,系李学仁之女。
委托代理人:陈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学仁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学仁以已与被上诉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学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李学仁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