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267号之一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宁涛,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代华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宁涛、代华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1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宁涛刑满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8日依法查封;
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至执行银行账户。
于2021年5月2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代华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代华峰刑满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
于2021年5月24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涛、代华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罚金为170000元,已执行到位宁涛罚金9111.37元,尚有被执行人宁涛罚金40888.63元、代华峰罚金1200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