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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会涛、张会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保民三初字第85号
案件名称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会涛、张会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会涛,张会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君,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涛。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成。

本院在审理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会涛、张会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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