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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茂秋、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8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茂秋、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茂秋,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87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

被告:沈茂秋。

被告: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泉。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茂秋、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4年12月19日,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茂秋、广州吉鑫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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