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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7)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鲁民三终字第28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峰。

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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