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58号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忠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玉霞,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立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鲁蒙万寿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陈朝秀,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和爱,女,汉族,济宁市中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在济宁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学瑞,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王永根,男,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丽华,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军歌,女,汉族,济宁市中舒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鲁蒙万寿饮料有限公司、王永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